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“法七条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》《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凡在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,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,将由公安、林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一、祭祀扫墓、宗教煨桑、燃放烟花爆竹、野外吸烟、小孩玩火、焚烧垃圾、农事用火等过失引起火灾的,责令限期更新补植和赔偿损失,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,或直接造成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,或烧毁15户以上住房的,或有林地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等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造成重大损失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二、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,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,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进山入林时,不接受防火检查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未经村(居)委会、乡(镇)政府审核批准,违规野外用火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五、未经村(居)委会、乡(镇)政府审核批准,企业违规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六、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七、故意放火破坏森林草原安全引发火灾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以上条款未梳理列明的森林草原防火违法行为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执行。